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 本書特色
本書近300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公共利益完整論述
兼顧程序與實務,與產、官、學、地主觀點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具體化公共利益形象
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詳細分析
20餘項分析方式,拆解抽象公共利益
40餘件訴訟判決,論證公共利益之操作
60餘項議題,呈現無所不在的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8大章節,含括議題、衡量、實務機制
收錄都市更新條例中英文對照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
■ 作者序
我們選擇登月…,不是因為它們很簡單,而是因為它們很困難
(…We choose to go to the moon in this decade …,
not because they are easy, but because they are hard,…)
~~甘迺迪,1962年9月12日,萊斯大學
公共利益,幾乎是最抽象而不確定的法律概念。筆者選擇針對都市更新公共利益這個主題撰寫,如同登月計畫,不是因為它很簡單,而是因為它很困難。
都市更新之推動必須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但公共利益作為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公共利益內涵為何,如何衡量,向來是有如惡魔般令人困擾的問題。本書以實務操作經驗為基礎,嘗試以20餘項分析方式、40餘件訴訟判決、60餘項議題、8大章節等,討論公共利益此一難解爭議。
本書先確認都市更新的核心機制—多數決,帶出多數決必須具備公共利益的前提,並且討論都市更新多階段行政程序機制在行政法上之應用。而釋字709號解釋雖然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程序性條文違憲,對於多數決的核心制度卻未違憲,間接支持都市更新公共利益的存在,但是仍然未具體指認都市更新的公共利益為何,僅提醒正當行政程序的重要。709號解釋不僅釐清都市更新公共利益之內涵,解釋文更牽動概要性質、送達、聽證等問題。
都市更新公共利益之意涵,有多種論述或分析的方式。但本文肯認通說應為「公益不是整個社群或其中大部分成員利益的總合,而是各個成員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的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理想的整合狀態。」三權中,行政機關因為必須個案判斷,負擔最多的公共利益審認責任,而公共利益牽涉之關係人又錯綜複雜,行政機關本身可能因為公辦都更,而被批評球員兼裁判,所以行政機關依謹守行政中立之原則。至於立法機關應負起明確性之責任,在公共利益的詮釋上,力求如同土地徵收條例之立法明確。司法機關作為最後之把關,在判決上宜有統一標準,避免見解不一。三權之外,被稱為第四權的媒體,由於具有對社會大眾的實質影響力,應有其公正性,避免偏頗。都市更新過程中,作用者交錯,利益經常此消彼長,因此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應儘量環顧全部之關係人,審視各關係人之利益。
進一步,本文針對都市更新的財產權性質、公法私法之區分、新型態適足居住權、及公共安全等主題,討論都市更新面臨的議題,並鞏固都市更新具有公共利益之論述。
都市更新公共利益之意涵雖逐步明確,但仍須建立衡量標準,其得採法理上屬憲法位階,並具體規範於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以及其三項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均衡性原則加以運用。公共利益的標準及原則,已從傳統的「數量優勢論」轉為「質量綜合判斷」,公益的價值標準要求必須「量廣」,且「質高」。為利思考,可以進一步借用經濟學的巴瑞圖改善與寇斯定理。巴瑞圖改善係追求「不損人而利己」或「不損己而利人」,而寇斯定理在都市更新之應用,則是追求都市更新整合成本之降低,以利成案並推動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要能夠推動,光靠論述抽象的公共利益並不足夠,必須相關配套機制之建構,始能運作。本書在程序面與包括實施者配套機制、計畫引導、權利變換、代為拆除等實體面討論影響公共利益的諸項未解議題,希完整呈現都市更新之合理機制。最後除結論嘗試收斂之外,並繪製都市更新公共利益地圖,以利應用與檢核。
本書改寫自筆者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的107年的碩士論文。感謝指導教授詹鎮榮的提攜,也感謝傅玲靜與張鈺光教授的指正。本書內容由於又再經過修改,論述內容當由筆者負責,未盡周全之處也敬請先進包涵指教。公餘時間在本學都市計畫之外,進修挑戰法律學位,感謝父母,感謝牽手瑋珊大天使的牽成,與苡瑄、承叡兩位小天使,成就了這個人生階段成果。有你們,真好。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為何是「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第二節 問題與配套可能是什麼
第三節 論述範圍
第四節 論述方法
第二章 都市更新機制與行政法
第一節 都市更新條例之多數決機制
壹、在產權細分與建築老化困境間拉扯的多數決制度
貳、多數決衍生的追求公平分配之權利變換制度
參、多數決衍生之法益保障問題
第二節 都市更新機制之架構與行政法
一、都市更新條例之核心結構:棒子與蘿蔔
二、多階段行政程序
三、都市更新各階段處分概述
第三章 釋字709號解釋解決的問題與牽動的問題
第一節 709號解釋之內涵
一、程序面:第10(現22)條與第19(現32)條未符正當行政程序
二、實體面:第22(現37)條第1項與第22條之1(現38)無牴觸
三、實體面:第22(現37)條第3項(撤銷同意書)與36(現57)條(代拆)未解釋也未否定
第二節 從正當法律程序到正當行政程序:限縮的期待
一、正當法律程序
二、正當行政程序
三、要求正當行政程序之後
第三節 違憲條文的宣告所衍生的問題
壹、事業概要之定性
貳、送達:送到哪裡,要等多久
參、聽證:重拾行政程序法卻也消耗行政程序
第四節 後續發展:釋字725與741號解釋
第五節 多數決應屬合憲的預測:從前階段的多數決關鍵條文22(現37)條到後階段的多數決關鍵條文36(現57)條
第六節 救濟權能的確保:都市計畫行政救濟制度之建構
第七節 小結
第四章 釋字709號解釋未解決的問題:是什麼利益,是誰的公共與利益?
第一節 問題的源頭:都市更新應具公共利益
一、遺落戰境:709號解釋忘了闡明的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二、法理上之公共利益
三、都市更新公共利益的基本論述
第二節 立法機關所立的公共利益
一、相關法律中對公共利益之規範
二、土地徵收條例之先行:公共利益具體描述
三、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制度與土地徵收之關聯
四、都市更新條例中的公共利益描述
第三節 司法機關評斷的公共利益
一、大法官解釋中之公共利益
二、行政訴訟判決中之公共利益:行政法院判決中對行政決定之指摘所呈現之介入與矛盾
(一)具體肯認具有公共利益
(二)指摘不具公共利益,或不利公益
(三)情況判決:都是為了公益
(四)範圍外是利害關係人?範圍內同意戶非利害關係人
(五)被迫消失又神奇復活的審議核復
(六)審議核復的標的:權利價值之範圍問題
第四節 行政機關認知之公共利益
一、中央主管機關之見解
二、地方政府所制定之公共利益審議相關原則
三、實務累積之都市更新優缺點舉要
第五節 媒體社會所見的公共利益
一、同樣媒體同樣專欄,不同時期之兩極評價
二、山也都更,海也都更
第六節 誰的公共利益
一、哪些人涉入?
二、涉入者之相互關係
三、參與都更者間的對立
四、涉入者間之利益
第七節 小結
第五章 都市更新公共利益面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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