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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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號: 9789577056603 分類: 標籤: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 本書特色

本書420餘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百頁容積獎勵圖文解說
近50頁同意比例疑難解說
規劃9篇專題,深入分析重要機制
穿插8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權利變換」、「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第一部份 都市更新法制背景概述
/都市更新發展背景/都市更新條例制訂背景
/都市更新條例88年之立法特色/108年大幅修訂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條文分布與執行程序概述
/中央與北市都市更新相關法制對應概述

第二部份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目的
/推動都市更新的目的/都市更新條例是否違憲
/新型態的土地開發工具
/都市更新條例之特別法位階
/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與都市更新並行/北市地方法規
/爭點思考

第 2 條 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都市更新處業務/其他推動單位

第 3 條 用語定義
專題1-都市更新之主導人:實施者與出資人
/實施者之類別/實施者之意涵、選定、進場、類型、變更/出資人

第 4 條 更新之處理方式、區段之劃分
/重建、整建及維護/「處理方式」與「實施方式」釐清
/三種處理方式之區分/與都市計畫法的關係/與建築法之關係
/整建維護之延續/重建區段與整建維護區段並存

第二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第 5 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與更新計畫之擬定
/更新計畫擬定原則/更新計畫處理策略/與都市計畫法條文之關係
/已公告實施之更新地區得再次公告
/劃定更新地區與都市更新計畫之關係
/更新地區之劃定、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都市更新計畫之變更
/自劃案無須訂定都市更新計畫

第 6 條 優先劃定更新地區
/北市不得劃入都市更新地區或單元之分區

第 7 條 迅行劃定更新地區
/108年修法將迅行劃定事由與危老條例接軌 /公寓大廈之災損
/331地震災損之建築更新原則不適用921暫行條例
/事業計畫同意比例之依據/震災受損列管黃單建築
/其他921重建時期之函釋
專題2-更新地區與更新單元
/都市更新地區/都市更新單元
/都市更新地區和都市更新單元之異同
/公劃與自劃之區分/三種公劃之法源

第 8 條 策略劃定更新地區
/策略性更新地區 VS 策略性再開發地區

第 9 條 地區劃定與更新計畫訂定程序
/都市更新條例公布前已公告劃定之更新地區
/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辦理依據
/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與變更新舊法規定
/都市更新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
/其他921重建時期之函釋

第 10 條 提議劃定
/臺北市政府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提議劃定更新地區實施辦法
/新法相關問題
專題3-都市更新程序概述
/四大程序:劃定→概要→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
/都市更新程序所需時程

第三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第 11 條 推動小組

第 12 條 公辦方式
/108年修法前參考規定/108年修法後函釋

第 13 條 公開評選

第 14 條 公開評選異議期限

第 15 條 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

第 16 條 申訴審議之時程

第 17 條 申訴不予受理、補正及撤回

第 18 條 申訴審議方式、陳述意見、鑑定及費用

第 19 條 申訴之事由具有正當性時之處置

第 20 條 申訴審議判斷及其效力

第 21 條 公開徵求提供資金

第四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第 22 條 民間自辦更新
/基本概念/釋字709號解釋
/舊條例第10條違憲於103年4月26日失效後之處理
/修法完成前未自行撤回者,於修法完成後之處理
/108年新法第一項/108年新法第二項
/108年新法第三項/108年新法第四項
/開發許可制/免擬具事業概要之情形/擬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目的
/爭點思考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變更細部計畫暨劃定更新地區
/概要申請人未死亡或未移轉,之相關權利義務
/概要申請人有死亡或有移轉,之相關權利義務
/預定實施者之相關權利義務/概要時程獎勵之延續
/事業概要送件前,應舉辦公聽會/新法已明訂應表明事項
/業概要得依條例第10(現22)條規定,由原申請人辦理「變更」
/事業概要的行政處分為「核准」,事業計畫的行政處分為「核定」
/事業概要審查(議)之執行
/其他921重建時期之函釋

第 23 條 未劃定更新地區之自劃更新單元
/單元之劃定/自劃之更新單元雖非更新地區,但仍可申請容積獎勵
/自劃所擬具之都市更新計畫中可劃分為若干單元
/得合併數個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都市更新範圍內擬納入已領有使用執照且完成地籍分割之土地是否得逕行合併劃定
/北市山坡地不受理更新單元之申請
/單元劃定基準與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等相關地方法規配合條例完成修正前,受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處理方式
/其他921重建時期之函釋
/北市更新單元三大檢討:排除、面積與指標/畸零地檢討
/已核准之事業概要案範圍內涉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案執行疑義

第 24 條 不須計算同意比例之情況
/分子分母均不計
/第一款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文化資產。
/第二款經協議保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之宗祠寺廟教堂
/第三款經政府代管或依土地法73-1規定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
/第四款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第五款未完成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不動產
/第六款未完成申報並驗印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之神明會土地或建築物
/所有權人其不動產經假扣押,或祭祀公業,尚無不得擔任事業概要發起人之限制
/有24條狀況之所有權人,非得推論屬44條的不願達成協議合建者

第 25 條 信託機制之併行
專題4-都市更新信託
/信託概論/不動產信託/不動產開發信託/都市更新信託
/起造人信託/信託後之分配/信託房地後參與都市更新之申請
/信託房地之同意比例計算/受託人之身分/信託房地之財務操作
/其他相關機制/早期較保守的的兩階段信託

第 26 條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之資格
/重建案的更新事業機構僅限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僅需揭露但未規範實施者之資本額與營業項目
/信託之受託銀行不可擔任實施者
/銀行以自有行舍辦理都更,可擔任實施者
/外國股份有限公司得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於計畫審核期間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得續行審核
/整建維護案得以立案之管理委員會擔任實施者
/重建之更新若擬自組更新團體應由更新會而非管委會執行

第 27 條 申請設立更新團體
/概說/基本規定/流程/兩階段人數之差異/發起籌組與設立
/更新會:籌組→自劃→立案/會員大會/會員之資格
/理事與監事/餘屋銷售盈餘分配/解散/清算
/更新會章程變更/都市更新會自得參與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分配
/籌組更新會,且擬跳過概要階段
/經費之補助/稅捐/疫情因應
/其他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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