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想當代劇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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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未竟的審判,一個現實中沒有發生的平反

「我想在虛擬的劇場裡,提起一場現實中不可能發生的非常上訴。
目的並不是自大地要為陳欽生、楊碧川兩位前輩平反,
而是想透過法庭的形式,討論不法國家時期的國家暴力,
讓它在劇場裡透過言說身體現形。」
--狂想劇場導演.廖俊凱

2019年桃園鐵玫瑰藝術節、2022年兩廳院秋天藝術節演出作品
《非常上訴》不僅是狂想劇場的「紀錄劇場」初嘗試

「什麼是非常上訴?」
「誰需要非常上訴?」
「什麼情形下,這是一場不可能發生的非常上訴?」

本書收錄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黃丞儀導讀

以白色恐怖受難者前輩陳欽生與楊碧川案件為基礎,《非常上訴》一劇在創作上不僅是狂想劇場直面台灣歷史的代表作,更是實踐「紀錄劇場」的初次嘗試。

劇本設定上,嘗試以紀錄劇場形式訴說政治受難者的生命故事。由於劇本創作當時檔案尚未解密,因此編劇透過訪談、對話、檔案等材料接近當年的案情;另一方面,編劇亦透過與演員的協作,不僅設定開頭以演員現身帶入自身生命故事,交織出過去發生在這塊土地上的傷痕,同時在演出中也以透過代理人機制由演員與前輩直接對話,轉化出極為獨特的劇本。

《非常上訴》的法庭劇形式與台詞中拗口生澀的法律用語如何融入生命史講述,不僅是對劇本創作,對演出者、觀眾來說也同樣是挑戰;最後,整個劇本透過「國民評議員投票」來與現場觀眾的對話,也是這個劇本閱讀起來最意味深長、最值得玩味之處。

透過演員自身現身,將生命史拋入與政治受難者前輩們的生命史進行對話,一場超越時空的同理才有機會發生;透過艱澀的法庭詞語,與柔軟而殘酷的生命口述,歷史上發生過的荒謬才有機會真正展現在人們眼前。而透過國民評議員參與投票的機制設計,來不及參與過那個時代的人,才有機會從劇幕掀開一角,看見台灣曾經有過的樣貌。

「狂想當代劇本集系列」

劇場作為一種即生即滅的古老藝術,從原始智人點起火光撕開黑暗帷幕,企圖命名外在森羅萬物表象,指出內裡無以名狀之間,就決定了這一門技藝是訴說當下的人類感受,雖是瞬間當下也是亙古永恆,述說著人不變的慾望與期待,如同天上繁星的光到達你眼前時,已旅行千億光年,同時通往兆億光年未來。

雖然如此,本書出版時,狂想劇場也才近十八歲光陰。從開始創作之初,我就刻意選擇同一世代編劇,書寫的方向也必須是與我們生存當下的世界有高度相關。從一開始的到處尋找符合前述理念的劇本,到後來由我委託編劇題材共同創作,經歷小說改編、歷史口述轉化、紀錄劇場再現,不同階段創作嘗試。

在即生即滅的演出之外,希望劇本經由出版化為與社會溝通的文件。
期待有人可以試著將文字閱讀出聲,並試著去操作並理解文字的內容。

同時這也是一份通向未來的文件,為曾經走過的時間留下可供後人追尋的星塵微光。

狂想劇場 導演廖俊凱

■ 導讀

國家暴力底下的「一貫叛亂犯意」——為狂想劇場的《非常上訴》而寫

文/黃丞儀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

刑罰,是合法的暴力。日常生活中,殺人、拘禁、侵佔,都是不被允許的;但是,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判決定讞之後,國家可以對被告處以死刑、有期徒刑、沒收或科以罰金――既殺人,又拘禁,還侵占。為什麼我們允許國家對個別人民擁有施加暴力的可能性?典型的說法是,這是社會生活所必須,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例外地允許國家獨佔刑罰權,對「犯罪」的人民施加暴力。

不過,法律是國家制定的,什麼情形構成犯罪,也是國家定義的。這似乎形成一個奇怪的狀況:國家可以自己決定在什麼條件下對人民施加暴力,而人民只能遵守法律、服從判決。如果人民不認同那些法律,也不打算遵守,就會被國家「繩之以法」。假設國家法律規定盜獵兔子、偷鹿、撿拾林中木材,都處以死刑,人民好像只能遵守,無法反抗。但問題在於,「好像」遵守法律和「願意」遵守法律之間有一段蠻大的差距。

人民如果只是基於畏懼失去生命、自由和財產,而遵守法律,那就是「好像只能遵守」,也就是在沒有選擇的狀況下,遵守法律。但沉默地不違抗法律,算是「願意」遵守法律嗎?比較常見的提問是:「惡法亦法,所以人民還是必須遵守惡法嗎?」

遵守法律如果無法帶來正義的實現,人民遵守法律的意義何在?到什麼程度,人民可以違抗法律呢?

*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戰後曾經指出:「法律與正義並非立法者所得任意處置。『德國的納粹政權時期正表明了,立法者也可能制定不正義的法律』。因此聯邦憲法法院肯認有可能否定納粹『法律』規定的法效力,因為他們是如此明顯地抵觸了正義的基本原則,以致於想要適用這些規定或承認其法律效果的法官都將作出不法裁判而非依法裁判。」

台灣自從1949年五月十九日,時任台灣省政府主席兼警備總司令陳誠發布《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一號》的戒嚴令之後,翌日即進入戒嚴狀態;再加上前一年召開的第一屆國民大會在第一次會議中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948年五月十日公布),直到1987年七月十五日解除戒嚴、1991年五月一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的這段期間,長期處於國家權力極端擴張、欠缺制衡的統治結構。這種狀態持續長達三、四十年,因此,曾經有人認為如果遽爾認定當時的國家是屬於像納粹一樣的「不法國家」,將造成這段期間所通過的法律和法院作成的判決,都可能在民主化之後被推翻,這等於是徹底否定中華民國的統治正當性。於是,從終止萬年國會的大法官解釋第二六一號(1990)開始,作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就沒有對那段時期進行過定義。再不然,就是用抽象的「非常時期」(如釋字第二七二號解釋、第四七七號解釋)來描述。

但是,「非常時期」的法律應該如何予以評價?第一次政黨輪替後,大法官在釋字第五六七號解釋(2003)中針對〈預防匪諜再犯辦法〉指出:「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之規定,亦不符合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以此宣告該規定違憲。換句話說,非常時期的法律也必須符合「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

「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指的是什麼?大法官在這一號解釋裡面以思想自由為例,認為「最基本的人性尊嚴」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就是「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其實,自從民主化以後,大法官透過許多解釋已經逐漸形成一個新的法秩序,有別於戒嚴時期和動員勘亂時期。這個新的法秩序一方面象徵了揮別過去陰霾,另方面也標舉了新的民主憲政價值。

這一套新的民主憲政價值後來就成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立法依據,例如《促轉條例》第六條就規定:「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應重新調查,不適用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規定,以平復司法不法、彰顯司法正義、導正法治及人權教育,並促進社會和解。」立法者在此同時並列「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和「公平審判原則」,作為衡量判決是否撤銷的價值基準,並且強調司法平反的目的在於彰顯正義、導正法治和人權教育,促進社會和解。

然而,沒有徹底而全面的清查案件,進行實質調查,只是形式性地頒發撤銷判決證書,縱使總統和行政院院長到場觀禮,對於曾經蒙受不正審判的當事人而言,又能證明什麼呢?如果有人認為自己就是要顛覆國民黨政權,因此拒絕被撤銷呢?

*

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的軍法判決,充滿各種類型:有些是中共地下黨員案件(如李媽兜、簡吉或鹿窟事件的陳本江等),有些是外省籍的政治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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